1.关于博金贷平台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博金贷平台作为合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为借贷双方提供联系、介绍服务,促成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2.关于博金贷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法律认可的书面合同形式之一。博金贷平台采取实名认证用户在网上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电子合同。该等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为合法有效合同。

3.关于资金借出方在博金贷平台获得收益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博金贷平台上资金借出方向资金借入方出借资金并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该等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4.关于资金借出方及资金借入方双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资金借出方到期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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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为新注册及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给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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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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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1个办法,3个指引)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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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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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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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会 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发布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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